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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2022—2025年)》发布

时间:2022-09-30     作者:生态环境部【转载】   来自:生态环境部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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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钉钉子精神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构建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监测评估体系,稳步推进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工作,根据《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制定本实施方案,旨在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本行政区域2023—2025年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构建监测网络和污染监测评估体系,并稳步开展工作。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紧密围绕“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以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促进流域水质改善为核心,切实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统筹谋划,分步实施。加强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顶层设计,加快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技术体系建设,明确目标,细化任务,落实分工,实施“一区一策”,因地制宜开展监测评估,逐步建成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体系。

紧扣职能,支撑管理。贯彻落实“十四五”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总要求,科学监测评估农业面源污染对水体水质的影响,支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工作。

突出重点,点面结合。从农业面源污染的分散性特征出发,重点选取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作为监测区,统筹兼顾区域污染源类型差异,在监测区内科学布设监测点位,实现点位监测与区域评估的结合。

厘清事权,补齐短板。从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开展工作,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能力。国家指导地方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培养专业技术队伍,尽快补齐短板。

(三)工作目标

2022年年底前,各省(区、市)和兵团制定本行政区域2023—2025年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完成监测点位布设。2023—2025年,各省份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工作。到2025年年底,全国至少完成173个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区的监测工作,相关监测区参考附件1;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系统更加完善,省级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能力和评估系统初步建立,基本形成天地协同、多级联动的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监测评估体系。


二、主要任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地方性大气和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的文件精神,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工作为地方事权,国家负责顶层设计、技术指导和财政转移支付支持,各地负责具体实施。

国家层面: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会同土壤生态环境司统一组织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工作。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以下简称卫星中心)会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华南所)和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土壤中心)为技术支持单位。卫星中心牵头指导各省份构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并运行“国家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系统”,编写国家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报告,会同华南所选取验证流域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示范,会同土壤中心制定省级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报告编写规范。监测总站负责省级土地利用遥感监测和农业面源污染地面综合监测质量控制。

地方层面:各省(区、市)和兵团生态环境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明确各级工作职权,制定监测方案,构建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监测评估和质量监督,确保高质量完成监测评估任务。2023—2025年,各省份对附件1推荐的173个监测区,逐年组织开展监测工作,到2025年年底前完成全部监测区的监测,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此基础上拓展监测区范围和数量。

三、综合监测评估内容

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的基本思路是“天地协同监测、模型评估核算”,主要包括地面综合监测、卫星遥感监测、指标调查、监测评估,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本方案根据各省份现有监测基础,按照“由易到难、逐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地面综合监测指标,主要以地表冲刷的氮磷营养盐类为主,但各省份可视实际情况增加农药、重金属以及地下径流污染等监测指标。基于监测结果,采用相关模型模拟技术完成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工作。

(一)地面综合监测

各省(区、市)和兵团生态环境厅(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开展地面综合监测。

1.监测区选取

以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农业面源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为重点,选取监测区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选取原则

1)功能叠加性原则:优先考虑化肥减量重点县、畜牧大县和“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必须包含《关于同意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507号)中列出的试点地区。

2)单元独立性原则:选择相对独立或封闭的自然汇水单元,或相对独立的农田灌区/圩区,或集中连片种植区。

3)类型多样性原则:优先选取同时包括种植和养殖类型的单元;仅有种植类型的,优先选取同时包括大田作物和经济作物的单元;仅有养殖类型的,优先选取大型规模养殖场周边以及散养密集区域。

(2)选取方法

基于监测区的选取原则,根据土地利用、水系矢量、数字高程模型(DEM)数据、“十四五”国控断面对应汇水范围和已有水文站点位、地表水监测断面、畜禽和水产养殖点位等信息,采用空间叠加分析方法,确定监测区。

2.监测点位布设

结合监测区特征分析和地面现场勘察,进行监测点位布设,包括监测区出入口监测点位布设和土壤监测点位布设。

(1)监测区出入口监测点位布设

基于各省份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结合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网、土壤环境监测网和气象监测站网等,合理布设监测区出入口监测点位。尽量避开入河排污口,若监测区出入口点位上、下游500m范围内有入河排污口,应同时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水监测。

1)自然汇水单元出入口监测点位布设:在选取的自然汇水单元入口和出口分别设置1个入境点位和1个出境点位,入境点位用来反映水系进入自然汇水单元时的水质状况,应设置在尚未受到自然汇水单元农业面源污染影响且水系刚进入自然汇水单元的位置;出境点位用来反映自然汇水单元总体出口水质状况,应设置在自然汇水单元出口位置。

2)农田灌区/圩区或集中连片种植区点位布设:在选取的农田灌区/圩区或集中连片种植区的主要进水口和出水口(退水口)分别布设1个监测点位。

(2)监测区土壤监测点位布设

根据监测区面积确定土壤监测点位布设个数,若监测区面积小于20km2,需至少布设5个土壤监测点位;若监测区面积超过20km2,需至少布设10个土壤监测点位。根据土地利用类型特征,土壤监测点位至少应覆盖耕地、果园和菜地等地类,结合区域典型作物类型,可增加茶园和橡胶园等地类。参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进行不同地类土壤监测点位布设。

各省(区、市)和兵团于2022年10月底前完成监测区初选和监测点位初步布设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卫星中心,由卫星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监测指标与频次

(1)监测区出入口地表水

在监测区出入口监测点位开展以下指标的同步监测。

1)监测指标流量、水位、水面宽度、悬移质泥沙含量*;化学需氧量或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氨氮、总磷、磷酸盐、可溶性磷酸盐、硝酸盐氮*、pH;降水量。

注:*为选测指标。

2)监测频次

降水量监测频次为日。其他指标每月监测1次,若全月水量均无法满足监测要求,需在地面综合监测数据报送时予以说明;汛期需加密监测,在场次降雨产流时进行,宜分别在产流初、中、末期至少各开展1次监测。

(2)入河排污口排水(如有)

对监测区出入口监测点位上、下游500m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开展水量和水质同步监测,具备有效流量数据但无同步水质监测数据的,补充开展水质监测。

1)监测指标

污水量(日均流量×排污时间)、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pH、水温、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以及所需特征污染物*。

注:*为选测指标。

2)监测频次

每月监测1期(与监测区出入口监测时间保持同步),每期监测不少于1天,采样频次不少于2次,间隔时间不少于6小时,应选择前1日无降水的时期进行监测。

(3)监测区土壤

针对耕地、果园和菜地等地类的土壤监测点位,需在作物收获后或播种施肥前完成土壤采样,并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执行,采集0—20cm表层土壤样品,确保每个样品量不少于1kg。此外,对于监测区内存在林草水土流失较严重区域的,需补充林地和草地采样点。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区在4—5月采样1次,其他地区在7—9月采样1次。

1)监测指标

全氮、全磷、pH、机械组成、有机质、有效磷*、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注:*为选测指标。

2)监测频次

全氮和全磷每年监测1次,pH每3年监测1次,机械组成、有机质和选测指标每5年监测1次。

4.监测方法

降水量采用小型雨量站或小型气象站实现自动在线监测,也可共享气象部门的监测数据。监测区出入口点位的指标监测需保证同步性,首选自动在线监测,若不具备自动在线监测条件,则采用人工采样测试方式;若不具备同步监测条件,可采用遥感监测水量、水质的方式。推荐的地表水、入河排污口排水和土壤监测方法见附件2,所有标准的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方案。

来源:生态环境部 免责声明:整理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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