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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3万!因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联网...停产期间可以关闭设备或中断联网吗?

时间:2023-03-04     【转载】   阅读

2022年5月18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曹妃甸区分局对河北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8、9号提质窑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2、10号提质窑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12号提质窑伴热管老化;1号提质窑流量计未及时更换;1、3、4、12号提质窑无全流程校准;1、3、4、5、6、7、11、12号提质窑以及45吨燃气锅炉已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且联网,但未通过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16的规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曹妃甸区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3万元。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要求,排污单位依法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而未安装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应当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和联网。新列入当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于名录发布后6个月内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

由此可以得出: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申领排污许可证——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包括自行验收和备案)——联网。


联网后出现数据缺失或无效怎么办?


新装设备应在正式联网前完成调试(包括自行验收和备案)。有效数据稳定联网后,因更换设备、部件等技术调试期间出现数据缺失或无效,应进行数据标记或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说明。检定或校准、比对等日常维护期间数据应如实上报,不得设置数据保持,数据标记为对应维护状态。取消浓度、流量及相关参数的人工修约功能,系统可根据排污单位标记情况自动对排放量进行修约补遗。

生产启停期间不得因含氧量数据高使污染物折算浓度达到限值,而将折算浓度设置为实测标干浓度或其他不符合规范的取值(当折算浓度大于 HJ212 规定的最大值时,设置为最大限值),数据需标记为对应工况,出现折算超标时按相关排放标准或排污许可规范中的豁免要求执行。


停运期间在线监测设备是否需要标记?


咨询:我公司为涉气较大环境风险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请问停运期间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是否需要重复标记?

回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体现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重要属性,标记内容是自动监测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因自动监测设备调试、故障、日常维护、校准等,导致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标记为“自动监测设备维护”。因此,停运期间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应当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发生故障时段标记为“自动监测设备维护”。


停产期间可以关闭设备或中断联网吗?

停产期间不得擅自关闭自动监测设备或中断联网。生产停运周期 3 个月以上时,经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可关闭自动监测设备;生产停运周期 3 个月以内,需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修的,废水至少上传流量参数,废气至少上传含氧量、烟气温度、生产工况状态中一项。恢复生产前,应提前启运自动监测设备,并进行校准,在污染源启运后的两周内进行校验,满足技术指标要求视为启运期间自动监测数据有效。


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数据保留年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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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测数据交换传输频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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