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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时间:2022-07-05     作者:大众日报【转载】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促进水泥、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两个《实施方案》,明年年底前,全省全面完成水泥行业、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新建(含搬迁)水泥企业、拟建焦化产能投产时全面实现超低排放。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是指对全部生产环节(矿山开采及输送、原料破碎等)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实施全流程升级改造,完善监测监控设施,系统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明确了严控水泥行业产能和环境准入、有序推进现有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实施差异化管控4方面重点任务。根据方案,我省将严禁新增水泥熟料产能,严格执行产能置换要求,确保产能总量只减不增。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要求,按期关停退出2500吨/日及以下水泥熟料生产线和直径3.2米及以下水泥磨机。对水泥企业实施差异化管控,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等方面予以倾斜;对未按时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不得评为A级、B级或引领性企业,并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此外,我省还将积极推进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纳入中央、省级项目储备库,并按照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水泥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是指对所有生产环节实施升级改造,包括有组织超低排放、无组织全流程收集治理、物料运输清洁化、监测监控及环境管理规范化。

《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明确了有序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实施差异化管控2项重点任务。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焦化企业,在焦炭产量指标分配、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等方面予以倾斜;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未按照产能转出协议停产的焦化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不得评为绩效A级或B级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同时,我省将落实税收优惠激励政策,按照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焦化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积极推进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纳入中央、省级项目储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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