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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正部级领导暗访时爬上围墙检查污水排放等!偷排小心入刑!请看刑法规定和怎么认定等时间:2022-08-26 据《宁夏日报》报道,8月22日上午,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梁言顺,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张雨浦带领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环保专家组成的暗访组,不打招呼,一竿子插到底,到平罗县崇岗煤炭集中区突击暗访检查涉煤企业排污情况。 看到某工贸公司和某煤炭公司门口的绿化带覆盖着黑乎乎的污泥,暗访组下车仔细查看,并深入洗煤车间,爬上围墙,发现两家企业之间“藏”着一条排水沟,随即带着随行专家和工作人员分头查找源头。查明污水不是展晟工贸公司排出,暗访组来到隔壁的某煤炭公司,一边向企业负责人询问排水口具体位置,一边顺着地面污水流向的痕迹找寻,最后在洗煤车间角落的雨水收集池旁找到了排污源头。梁言顺要求专家深入排查检查,查清企业污水排放量、排放面积和污水成分,实事求是提出处置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 四十、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释〔2016〕2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确: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 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 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 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办 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明确: 会议针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如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过错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认为,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环境 污染犯罪的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故意实施环境污染犯罪,但有证据证明确系不知情的除外: (1)企业没有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已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并且防治污染设施验收合格后,擅自更改工艺流程、原辅材料, 导致产生新的污染物质的; (2)不使用验收合格的防治污染设施或者不按规范要求使用的; (3)防治污染设施发生故障,发现后不及时排除,继续生产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4)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后,继续生产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5)将危险废物委托第三方处置,没有尽到查验经营许可的义务,或者委托处置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处置成本的; (6)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7)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8)其他足以认定的情形。 近期,环境部回复: |